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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30 09:01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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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桂文非遗函〔2018〕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主要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承人认定。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传承人扶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助、扶持。

    (三)传承人管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建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四)传承人评估。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相关政策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文非遗函〔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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