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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钦州市星河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01 12:59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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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文综罚字〔2020〕F-000006号 

    当事人:钦州市星河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4507043000010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再明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西路16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7月30日15时38分至2020年07月30日16时0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昌明(钦450701-022),黄兆伟(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钦州市新兴路166号的钦州市星河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21号、22号机上网消费者使用临时卡登录,没有携带相关身份证件,该网吧的收费系统也查询不到21号、22号机消费者的实名登记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0〕C-00008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09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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