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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钦州市星河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州)文罚字〔2019〕第F-000007号
    2019-08-07 11:11   浏览: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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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钦州市星河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450704300001079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再明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西路166号

    2019年07月18日15时30分至2019年07月18日15时5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良棋(桂N201700205)、黄兆伟(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星河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19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拍照取证照片5张。 4、户籍证明。5、学籍证明。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8、法定代表人李再明和场所负责人蒋蜡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1、证据、证据3、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证据6、证据7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6和证据8,证明钦州市星河网吧法人李再明的合法身份。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关于对钦州市星河网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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