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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本

2025-12-10 12:00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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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704MAEF2P5747

法定代表人:王中才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金鼓大街南侧天和金鼓新城A2栋201、202、203、205商铺

2025年11月18日16时21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智海(20070021032)、黎学伟(20070021997)、曹良棋(200700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钦州港金鼓大街南侧金鼓新城A2栋201、202、203、205商铺的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该场所10月24日15点26分时,1名上网人员未经过扫脸验证等措施进入网吧,15点28分时,该人员通过其他人帮忙扫码开机验证的方式,以韦**,身份证号:450702200412******的名义在该场所69号机上网消费。因现场无法核实该上网人员真实身份,执法人员以对监控录像拍照、录制的方式,现场提取该上网人员面部特征,并提醒场所负责人要核对好上网人员信息后方可放人进入场所消费。2025年11月19日,钦州港派出所经比对核实,调取上网人员户籍信息,确认该上网人员实际为***2008年4月出生,属未成年人。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于2025年11月18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2.于2025年11月18日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拍照取证;3.于2025年11月18日提取监控录像,证实该上网人员进入场所消费;4.于2025年1月19日在钦州港派出所提取该上网人员户籍信息。

2025年11月2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1日16时,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法定代表人王中才委托梁其兰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检(勘)字〔2025〕36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6张;4、上网人员***的户籍信息;5、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7、法定代表人王中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4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6和证据7形成证据链,证明该网吧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已经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5项从轻处罚的情形: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钦)文综罚告字〔2025〕F-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钦州市钦州港欢乐网咖店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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