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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8-14 12:00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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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4日17时30分至2025年6月24日18时01分,钦州市公安局红阳派出所民警依法亮证对位于钦州市兴业路中央公馆西大门正对面的钦州市天之娇女网吧进行检查,发现有11名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成年人,他们分别是:古*,2010年8月12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游*,2009年12月18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梁**,2010年4月16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陈**,2008年11月2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刘**,2009年9月26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张**,2008年11月29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黄**,2009年3月29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李**,2009年10月18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韦**,2010年1月28日出生,钦州市外国语学校2223班学生;潘**,2009年8月2日出生,钦州市共美高中学生;黄**,2008年11月2日出生,钦州市共美高中学生。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对现场拍照取证;4、要求钦州市天之娇女网吧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6月30日16时3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收到钦州市公安局红阳派出所移送钦州市天之娇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包括:1.现场检查笔录1份;2.未成年人户籍信息1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

20257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2025707日1500分,投资人张*委托吴*到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对时已无法查到当天11名上网人员的消费记录,故采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供述,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5元整     

2025年8月1日,经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钦州市天之骄女网吧违规接纳1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进行停业整顿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55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钦州市公安局红阳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未成年人户籍信息1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吴*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和证据7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已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2025年8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钦)文综罚告字〔2025〕F-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核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5项: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000 元以下罚款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整(55元);

2、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10月13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北部湾银行或者桂林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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