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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17 08:53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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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16时40分,由中共钦州市钦北区委宣传部牵头,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银河尚居A栋A107的钦州市钦北区艺站百货商店进行检查,该商店正常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货架上摆放有《杀破狼》、《等我逢景》、《坠落》、《盛夏》、《时光代理人》等出版物共计36本正在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以上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对现场检查拍照取证;4.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5.要求钦州市钦北区艺站百货商店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127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12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营者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经调查,违法经营为889.4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检(勘)字〔2025〕36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取证相片4张;4、进货凭证手机截图4张;5、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3、证据4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6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条第1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桂钦)文综罚告字〔2025〕F-9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出版物36本,分别是:《杀破狼》3本、《等我逢景》2本、《坠落》2本、《盛夏》2本、《时光代理人》2本、《和你的年岁》2本、《粉黛》1本、《懂你的人才能配得上你的余生》1本、《心动》1本、《月亮奔我而来》1本、《我与春风皆过客》1本、《你是我藏在风里的喜欢》1本、《你若盛开请风自来》1本、《等我遇繁》2本、《全世界都在等我们》2本、《我行让我上》3本、《营业悖论》1本、《绝地求生》2本、《天台见》1本、《余情可待》2本、《等你下课》2本、《落入他的溺爱》1本;

二、给予当事人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北部湾银行或者桂林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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