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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钟某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钦)文综罚字〔2025〕F-7号

2025-08-26 17:05     来源: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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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0**********45X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五里桥社区垭坑麓**

2025年7月15日,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事项为被举报者钟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举报称当事人在网上非法经营游戏私服“我的世界”游戏改私服名称叫“喵可梦”并且在社交媒体上已经有高达十万多次的点击率影响极为严重,对方企业非法违规经营私服游戏且游戏内充斥着大量氪金内容,并提供了证据截图9张。

 2025年07月17日15时28分至2025年07月17日15时53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曹良棋(20070021011),黄有庭(20070021222)根据举报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五里桥社区垭坑麓**号进行执法检查,被举报人在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个人身份证件,未能提供任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的审批材料,钟世杰承认了游戏QQ群5201**110确实为其所建,群主账号34983***104是其本人账号,他承认了在2025年2月份开始通过在咸鱼平台购买了游戏软件“我的世界”,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1台进行改编为“喵可梦v1.7”,自己购买服务器上线游戏,其发到qq群进行推广的事实,并在举报人提供的9张证据截图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该游戏的后台,提取了其2月份至7月份的游戏收入流水截图,共收入115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笔记本电脑一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全程录像。

我局于2025718立案调查,8月15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自己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截图9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游戏收入流水截图5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150元);

2、没收非法财物:笔记本电脑一台;

3、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北部湾银行或者桂林银行或者通过钦州市财政统一收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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