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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钦南区好优多生鲜超市(肖超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50702MAC0T0103N
经营者:肖超勇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星火大道8号
2025年06月18日09时58分至2025年06月18日10时4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滕优德(20070021027),廖金锋(20070021036),黎学伟(20070021997),李智海(20070021032)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正在营业的钦州市钦南区好优多生鲜超市(肖超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放置有待销售的出版物《名人故事》、《彼得兔的故事》、《儿童趣味折纸大全》等出版物,且该超市负责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笔录1份;2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的22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2025年06月2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06月24日11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超勇委托的彭志刚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检(勘)字〔2025〕18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肖超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彭志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证据4和证据5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将其涉案的出版物下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桂钦)文综罚告字〔2025〕F-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6年7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出版物共计22本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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