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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钦)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50702MADEX23N65
法定代表人:邱国峰
住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93号怡园南珠市场北楼三层商铺301室
2025年3月6日21时4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
庭(20070021222)、张磊(20070021999), 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93号怡园南珠市场北楼三层商铺301室的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有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并现场下达了(桂钦)文综改字〔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6日24时00分前做出改正“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
2025年4月17日20时5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222)、张磊(2007002199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93号怡园南珠市场北楼三层商铺301室的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有效,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未按要求对2025年3月6日下达的(桂钦)文综改字〔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检(勘)字〔2025〕9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此次检查于当日21时10分结束。
2025年4月2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2025年6月23日,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有庭(20070021222)、张磊(20070021999)对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峰进行了调查询问,邱国峰承认其未按要求对2025年3月6日下达的(桂钦)文综改字〔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改字〔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文书编号为(桂钦)文综检(勘)字〔2025〕9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4、对法定代表人邱国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5、法定代表人邱国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6、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钦州市全力互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违法事实;证据5、6、7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在2025年3月6日被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违法行为且未按(桂钦)文综改字〔2025〕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且在2025年4月17日被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违法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3版块第12项之“一般处罚”适用情形之“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1年内第2次发现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桂钦)文综罚告字〔2025〕F-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7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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