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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卡酷文体百货店(陈德斌)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3MA5M9C2W2J 1-1)
居民身份证452802************
经营者:陈*斌
住所:钦州市钦北区钦州矿务局四区十二栋
2025年02月17日16时00分至2025年02月17日16时30分,由钦北区委宣传部牵头,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祖龙(20070021018)、莫龙凯(20070021017)、林彩业(200700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卡酷文体百货店检查时,该店证照齐全。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爆笑校园》11册、《阿哀》15册,共计2个品种26册出版物疑似假冒侵权盗版出版物正在销售,执法人员用手机“扫黄打非”查询软件查询以上出版物展示的封面、书号、条码和CIP数据,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上述26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对现场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
2025年2月18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2月24日,经钦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爆笑校园》11册、《阿哀》15册,共计2个品种26册出版物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德斌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营者承认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5〕C-0000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钦新闻出版认字〔2025〕1号《钦州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认定书》1份;4、现场取证照片4张;5、《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德斌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据1、2、3、4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州)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钦州市钦北区卡酷文体百货店(陈德斌)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由于本案涉案经营额为130元,经营额较少,销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少,经调查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故认定情节较轻。同时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著作权部分第一节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26册(其中《爆笑校园》11册、《阿哀》15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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